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約聘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
標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約聘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約聘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約聘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
需求人數:正取:6 名 ; 備取:6 名
考試方式:口試
工作內容:
一、關懷訪視本市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自殺高風險個案等。
二、協助執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計畫。
三、辦理個案研討會。
四、接受在職訓練與專業督導。
五、定期回報相關紀錄與報表。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待遇/每月:幣41,528 元 ~59,487 元 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資格條件:
一、(43,773-59,487元)領有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
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二、(43,773-54,997元)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護理、心理、社會工作、
職能治療、公共衛生、醫事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本計畫核定前已任
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三、(41,528-54,997元)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護理、心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
醫事相關系所學士以上經歷。
2.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3.具護理專科以上學歷,且具精神科護理或專職從事精神病人關懷訪視
服務經驗滿2年以上。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
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報名應繳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
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
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
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
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
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證書證明文件。
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曾任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自
殺關懷訪視員,或關懷訪視督導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聯絡人 : 楊明書 電話 : (02)2303-3611#225
聘僱期間:
1.自實際到職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
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
114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2.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
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
用或救助。
備註:
1.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2.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3.資格條件符合其一即可。
4.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