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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資深關懷訪視員

徵才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聘用

職系:

正取:2

候補:4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11/08~113/11/15

資格條件:

薪點:360至440薪點(5萬508元至6萬1,732元),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擔任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人員、毒防中心藥癮(毒品)個案管理員,或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社會工作人員(師)滿4年以上。

工作項目:

一、關懷訪視本市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自殺高風險個案等。
二、協助執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計畫。
三、辦理個案研討會。
四、接受在職訓練與專業督導。
五、定期回報相關紀錄與報表。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次徵才上班地點將依人力狀況派駐於臺北市各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臺北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
聯絡E-Mail:vf2486@gov.taipei

聯絡方式:陳欣汝(02-2821-2060#201)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曾任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人員、毒防中心藥癮(毒品)個案管理員,或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社會工作人員(師)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陳欣汝(02-2821-2060#201)。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4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6.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7.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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