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誠徵「嚴重情緒行為身心障礙者精神醫療就醫障礙改善計劃」臨床心理師
標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機關名稱:(一) 協助嚴重情緒行為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臨床診療業務。 (二) 協助精神病早期介入服務病患臨床診療業務。 (三) 接受特別門診/急性病房/早期精神病個案,進行心理衡鑑評估(含評估及報告撰寫)。 (四) 個別與團體心理治療包含行為治療、生理回饋(評估及報告撰寫)等服務。 (五) 協助合作機構及學校外展服務,進行個案心理狀況評估、行為輔導(含報告撰寫),對機構工作人員、老師及家屬進行親職教育(包含評估、照顧技巧諮詢及報告撰寫)。 (六) 協助辦理合作醫療單位/機構/學校教育訓練課程。 (七) 本計畫之外展服務及專業諮詢服務需配合出勤訪視(台北區含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宜蘭縣)。 (八) 家屬衛教諮詢服務。 (九)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職稱與名額:臨床心理師 1名
資格條件/需具備專長:具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證照者
薪資:月薪55000/月
福利:勞健保
工作項目:(一) 協助嚴重情緒行為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臨床診療業務。 (二) 協助精神病早期介入服務病患臨床診療業務。 (三) 接受特別門診/急性病房/早期精神病個案,進行心理衡鑑評估(含評估及報告撰寫)。 (四) 個別與團體心理治療包含行為治療、生理回饋(評估及報告撰寫)等服務。 (五) 協助合作機構及學校外展服務,進行個案心理狀況評估、行為輔導(含報告撰寫),對機構工作人員、老師及家屬進行親職教育(包含評估、照顧技巧諮詢及報告撰寫)。 (六) 協助辦理合作醫療單位/機構/學校教育訓練課程。 (七) 本計畫之外展服務及專業諮詢服務需配合出勤訪視(台北區含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宜蘭縣)。 (八) 家屬衛教諮詢服務。 (九)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申請程序:1.採線上報名及繳交報名表件(含下載之報名表、身分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專業證照等影本資料,請詳閱備註欄應繳證件說明)方式辦理。 2.報名表件需於規定期限內以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9號)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林一心管理師收」,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請註明應徵科室及職稱。 3.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4. 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s://hrpersonweb.tpech.gov.tw/TpechAFH)徵才公告完成線上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
錄取標準:錄取標準:面試100%、專業測驗(筆試、實作)0%,總分80分以上為錄取標準。
截止日期:2024-12-31
預計到職日:確認錄取後即可報到
其他注意事項:(一)應繳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1.請列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一般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s://hrpersonweb.tpech.gov.tw/TpechAFH)甄試報名表並黏貼2吋照片1張。 2.身分證正反面(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3.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1)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2)本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就讀學校所開立「學生○○○為本校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之書面證明影本或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倘為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則另檢附論文指導教授簽署「學生○○○為本校應屆畢業生,於6個月內可取得畢業證書」之書面證明影本俾憑審查,錄取報到時需檢附畢業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錄取。 4.符合資格條件之中華民國醫事人員證書。參加本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經榜示成績及格者,請檢附「錄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錄取報到時需檢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錄取。 5.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專業證照正反面。 6.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採認各機關(構)、公司或學校開立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記載任職起訖期間、單位、職稱或工作內容等資料,足資證明報名條件規定之年資及工作內容,不得僅出示勞保投保或執業登記相關資料,如應試職缺未要求工作經歷者則免附。 7.其他需繳附文件。 (二)注意事項: 1.報名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資料逾期、遺漏、提供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4.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5.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本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中「現職服務單位」欄位處核章。 6.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本院應予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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