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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AWS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台灣臨床心理學會。
英文: Taiwan Association of Clinical Psychology ,簡寫為 TACP。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為:促進台灣臨床心理學的發展,增 進國人之心理健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因會務需要,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得設立於其他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與推展臨床心理學之相關教學與研究。
二、舉辦提升臨床心理專業服務的相關活動。
三、出版臨床心理專業相關出版品及推廣心理健康知識。
四、推展臨床心理專業倫理並執行相關之評鑑與仲裁工作。
五、接受委託,辦理臨床心理相關業務。
六、進行與國內外學術團體的交流。
七、促進心理健康之社會服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

  1.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相關研究所畢業,且主修臨床心理學,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2. 領有考試院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者。
  3. 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定得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者。

符合前述3款之一者,並由2位以上會員推薦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 目前為台灣心理學會臨床心理組組員,經兩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工作之團體。
三、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
四、學生會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相關研究所之在學學生得申請之。 以第2、3、4項規定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於繳納會費後入會。曾觸犯刑法或違反本會規定之專業倫理規範者得拒絕其入會之申請。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及複決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一權。
二、團體會員無權。
三、榮譽會員有發言及表決權,但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四、學生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第1年,停權,但保留申復權;累積2年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籍。如欲申請復權或恢復其會籍,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或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2次警告等同停權處分。其危害之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提出聲明滿2個月後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以及評議委員。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列第8款之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評議委員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委員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評議委員,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候補評議委員2人,遇理事、監事、評議委員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評議委員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評議委員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評鑑與審核臨床心理專業倫理之執行。
七、 接受評議委員會之決議。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常務理事不能代理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四、 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1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受理會員申訴案件。
二、 調解與仲裁相關之案件。
三、 其他應評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設召集人1名,由評議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評議委員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評議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委員,如有本人或配偶或3等親內血親、姻親為相關評議事件之關係人者,應迴避。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評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評議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令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或評議委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之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以及顧問若干人,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無任期之限制,顧問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通知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及評議委員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評議委員會得視需要舉行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評議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評議委員應出席評議委員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委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前述之會議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評議委員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榮譽會員新台幣1000元,學生會員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7500元,榮譽會員新台幣2500元,學生會員750元,於指定期限內繳納。1次繳足20年常年會費(3萬元)者,即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或非會員之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內社字第 0920004162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一零一年三月十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三十三條第一節,並經內政部民國一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1010161624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一零二年三月九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二十七條,並經內政部民國一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10200179597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一零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六條、第七條以及第二十三條,並經內政部民國一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台內團字第 1080036160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以及第三十八條第一節,並經內政部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團字第 1120037201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