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徵才公告
職 稱:觀護心理處遇師
名 額:正取1 名;視成績擇優列為儲備人才,候用期間至110 年6月30 日。
性 別:不拘。
工 作 地:宜蘭縣
報名期間:自109 年12 月23 日~109 年12 月28 日中午12 時。
資格條件: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本國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符合心理師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及提供相關證明,若有司法矯治個案處遇工作經驗尤佳。
2. 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3.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體及精神狀況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 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5. 認真負責,必要時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
6. 須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7. 品行端正,無前科紀錄。
8.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迴避任用、第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 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9. 經錄取者,須於110 年 1 月4 日報到且正式上班。
工作項目:
一. 觀護個案個別處遇
(一)個別晤談(個別心理治療/諮商)
(二)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
(三)初步精神疾病篩檢(僅限臨床心理師)
(四)個案轉介與追蹤
二.觀護個案團體處遇
(一)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二)團體認知處遇課程
(三)其他團體處遇
三.觀護個案處遇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之製作、登打與保管
四.觀護個案處遇資源盤點及聯結
五.規劃與執行觀護個案處遇方案
六.觀護個案處遇方案成果彙整、報告與經費核銷
七.觀護個案處遇之相關統計與分析
八.觀護心理處遇師相關行政業務
九.其他協助觀護人室相關業務
十.其他協助地檢署相關業務
工作地址:本署及本署指定之處所。
報名及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繳表件:
1. 意者請於109 年12 月28 日(星期一)中午12 時前,將履歷表(請自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109.12.22 下載)貼妥最近3 個月內脫帽半身彩色照片及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等影本、切結書及其他如履歷表上應備證件及相關資料,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人股(以郵寄方式報名者,須於報名截止當日中午時12 前寄至本署,並以本署收件時間為準),並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稱及白天、夜間聯絡電話(請務必留下近期內可接通之聯絡電話),逾期不予受理。(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2. 報名人員所送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二)甄選注意事項:
1. 資格符合者,將以電話通知參加甄試。(請務必留下近期內可接通之聯絡電話)
2. 甄選當日請務必攜帶身分證件,以供報到時核對。
3. 本次甄選正取1 名;視成績擇優列為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至110 年6 月30 日,備取人員得依序遞補原職缺。
(三)試用及僱用日期:自110 年1 月4 日起試用3 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報酬:每月支給薪資新臺幣46,887 元。
(五) 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3-9253000 轉249 李文心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