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招聘觀護心理處遇師
公 告
公告事由:公開甄選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
一、名額:正取2名(擇優備取若干名)。
二、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9年12月10日止受理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於109年12月10日(星期四)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觀護心理處遇師臨時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三、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二)、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具結書(如附件3)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六)、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等專業證照影本(A4格式) 。
(七)、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八)、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四、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
五、每月薪津:約新臺幣46,887元。
六、進用期間: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進用資格:
(一)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工作地點:
本署觀護人室(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85之2號)或其他依觀護人指示辦理與觀護業務相關事項之地點,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九、工作內容:
(一)擔任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1、個別晤談(含個別心理治療/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
2、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視地檢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二)辦理地檢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1、盤點地檢署現有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2、規劃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3、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如:核銷、成果報告….)。
4、協助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
(三) 其他交辦之觀護、司法保護業務事項。
(四)為維持人員之專業性,心理師得請公假進修,半年時數不超過16小時,每年時數不超過32小時。
十、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正取人員於110年1月1日起任用,並於元旦休假日後一日報到上班。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十二、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黃惠鈴觀護人;聯絡電話:04-22232311轉5422。
附件:
1. 資格審查表。
2. 報名表。
3. 具結書。